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539號
TPDV,104,司聲,539,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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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盧碧玲
      盧碧瑛
      盧演秀
      盧碧麗
共同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相 對 人 盧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 第7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建 物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依判決附表所示之建物權利範圍為六分之一, 是以,其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8萬8000元之六分之一即3萬1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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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