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700號
TPDV,104,司繼,700,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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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鄭恒南
      鄭金來
      鄭曉青
      陳鄭來于
      徐鄭春惠
      邢鄭粉
共同代理人 鄭雅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韓宗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韓宗福住所地為彰化縣彰化市○ ○路路○段0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證,依上開規定,專 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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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