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687號
TPDV,104,司繼,687,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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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顧凱鋒
      顧凱天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顧世元
      酈天心
聲 請 人 酈天心
      李元碁
      李詠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昭霖
      阮嘉彥
聲 請 人 阮嘉彥
      呂麗莉
      酈天翊
      呂維邦
      呂維心
      呂台英
      蘇湘雅
      蘇維彥
      呂維安
      呂偉立
      呂偉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呂傳忠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0巷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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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