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姚珠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姚珠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668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姚珠英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准對 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102年1月11 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3年1月11日(對繼承人)、103 年8月11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之大 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之期限於104年9月3日屆滿。依民法 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 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 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 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 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 經查被繼承人姚珠英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地號、士林區天母段三小段438地號、中正區 河堤段四小段258、258-1地號7筆土地、臺北市○○區○○ 街00號房屋及存款118,301元,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 )32,006,857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 分之一計算為320,069元;另聲請人於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 費用79,559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 計399,628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668號裁定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士 林區天母段三小段438地號、中正區河堤段四小段258、258 -1地號7筆土地、臺北市○○區○○街00號房屋之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登報影本及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費用單據等 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繼字第1668號號卷宗核閱無
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姚珠英遺產事務 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 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 人姚珠英之遺產現值依聲請人所提之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土地 現值、10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房屋現值及臺灣土地銀行古 亭分行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函所示之存款金 額,合計為29,666,9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報酬為 296,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79,559元( 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及地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地價 稅、房屋稅等),合計376,229元,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 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 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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