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聲 請 人 燁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金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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