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820號
TPDV,104,司票,7820,2015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
聲 請 人 燁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金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