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278號
TPDV,104,司票,7278,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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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78號
聲 請 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昭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附表有誤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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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