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78號聲 請 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昭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附表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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