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893號
TPDV,104,司票,6893,2015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93號
聲 請 人 邱愈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肇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影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