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55號
TPDV,104,司票,6655,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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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5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淑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發票日。
  (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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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