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53號
TPDV,104,司票,6653,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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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5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意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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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