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4年度,3142號
TPDV,104,司消債核,3142,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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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新怡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認可,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為負 債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 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 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152條第1項、1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依首揭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審核,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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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