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李蕙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七行中關於「尚積欠本金1,583萬2,7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1,583萬2,7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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