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70號
TPDV,104,司催,870,2015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本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二人名
  字應詳細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