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0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本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二人名 字應詳細載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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