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74號
TPDV,104,司催,774,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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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賴湘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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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