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45號
TPDV,104,司催,745,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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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惟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通知書發票人惟成企業有限公司「陳淑丽」,及
  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陳淑丽」,與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不符,請陳明正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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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惟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