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聲 請 人 惟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據掛失止通知書發票人惟成企業有限公司「陳淑丽」,及 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陳淑丽」,與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不符,請陳明正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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