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46號
TPDV,104,司促,9946,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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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憲章
      陳劉桂香
      陳柏孝
      陳瑞星
一、債務人陳憲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憲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劉桂香陳柏孝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憲章陳瑞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
  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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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