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憲章
陳劉桂香
陳柏孝
陳瑞星
一、債務人陳憲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憲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劉桂香、陳柏孝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憲章、陳瑞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
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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