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業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七計算之利息,暨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執
行費新臺幣貳仟零叁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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