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19號
TPDV,104,司促,9919,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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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業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七計算之利息,暨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執
  行費新臺幣貳仟零叁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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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業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