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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