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18號
TPDV,104,司促,9918,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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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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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