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球國際替代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6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68322、0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