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853號
KSDM,90,易,853,200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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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香港六合年鑑參本、香港E世代快報拾貳份、馬報貳份、財運六合手冊、麥當勞、風神、孤尾、三勇士、青紅燈、羊貴妃、大贏家等六合彩名牌各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意圖牟利,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高雄市○○區○○街一0三 號「建昌文具店」內,陳列六合彩明牌欲販賣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式煽惑他人 賭博犯罪。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十六時十五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其 所有之香港六合年鑑三本、香港E世代快報十二份、馬報二份、財運六合手冊、 麥當勞、風神、孤尾、三勇士、青紅燈、羊貴妃、大贏家等六合彩名牌各一份。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六合彩明牌扣案可 稽,證人即查獲警員乙○○亦於偵查中結證上開扣案之六合彩名牌係於被告所經 營之「建昌文具行」內擺設文具攤架後面之架子上所扣得等語明確(偵卷八十九 年一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堪信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 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其易科罰金之要件,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為其易科罰金 之要件。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之損害非鉅,及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香港六合年鑑三本、香港E世代快報十二份 、馬報二份、財運六合手冊、麥當勞、風神、孤尾、三勇士、青紅燈、羊貴妃、 大贏家等六合彩名牌各一份,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認不諱, 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同年月十九日為警查獲止之多次犯 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認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等情,固非 無據,然查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開始陳列上開六合彩明牌,業經被告 供認不諱,並經檢察官及本院認定無誤,而被告僅陳列至翌日即為警查獲,亦有 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在卷可參,其陳列行為既屬單一,且陳列時間非長,自難 認有何概括犯意及連續多次行為可言,而與連續犯之要件尚有不合。惟此部分與 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既屬同一事實,且公訴人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判決之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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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