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815號
TPDV,104,司促,9815,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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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俊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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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