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周智勇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8,106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585 元整(95/12/28-96/6/4 按
9.6%)。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