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660號
TPDV,104,司促,9660,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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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躍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玖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賴躍中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
  費本金:新臺幣138,637 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6,456 元整( 95/12/8-96/6/4按9.6%) 。( 三) 逾期費用:
  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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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