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雪美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邱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