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607號
TPDV,104,司促,9607,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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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雪美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邱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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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