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98號
TPDV,104,司促,9498,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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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重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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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