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71號
TPDV,104,司促,9471,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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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意欣(原名巫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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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