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一)、債務人楊素媚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9072元整
及自民國10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290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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