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26號
TPDV,104,司促,9426,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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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一)、債務人楊素媚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9072元整
  及自民國10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290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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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