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臺北小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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