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宗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宗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32769│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宗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155428│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宗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28015│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一)債務人謝宗燁於民國101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15日止累計134,036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69元為
本金;1,267元為利息(2015/4/24~2015/05/15);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宗燁於民國102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04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15日止累計156,34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428元為
本金;921元為利息(2015/4/29~2015/05/15);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宗燁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99,2
33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15日止累計129,353元正未給付,其中128,015元為
本金;1,338元為利息(2015/4/22~2015/05/15);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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