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21號
TPDV,104,司促,9021,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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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載愛嘉企業商行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或「許火淞即愛嘉企業商行」?)
  。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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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