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載愛嘉企業商行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或「許火淞即愛嘉企業商行」?)
。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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