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
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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