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04號
TPDV,104,司促,900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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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永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丁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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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