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82號
TPDV,104,司促,898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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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8104元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015元 │5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一)債務人陳銘傳於民國93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78,199元正
    未給付,其中28,104元為本金;50,095元為利息(2005/
    8/9~2015/05/1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銘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66,512
    元正未給付,其中21,015元為消費款;41,897元為循環
    利息(2005/5/27~2015/05/13);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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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