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
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
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二、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每張清晰退票理由影本到院。
三、陳明對陳玫任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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