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23號
TPDV,104,司促,8923,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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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毓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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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