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92號
TPDV,104,司促,8792,201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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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德龍(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財(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清(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堂(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春(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侯金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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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