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侯德龍(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財(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清(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堂(即侯金葉之繼承人) 侯國春(即侯金葉之繼承人)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侯金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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