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92號
TPDV,104,司促,8792,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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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德龍(即侯金葉之繼承人)侯國財(即
侯金葉之繼承人)、侯國清(即侯金葉之繼承人)侯國堂(即
侯金葉之繼承人)、侯國春(即侯金葉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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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