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 理 人 江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思維
鄧能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零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