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37號
TPDV,104,司促,8737,201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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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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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