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買賣契約之出賣人似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新
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請求依據,或更正聲請人為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