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0號
TPDV,104,司促,8710,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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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388532元│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97475 元│4月28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
│  │125842元│4月2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緣債務人蘇莉萍於90年05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888,490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現金卡】期前利息0元。
  【信用卡】期前利息140944元, 自民國97年02月06日起至民
  國104 年04月27日止計算之。
  【易貸金】期前利息135697元,自民國97年02月03日起至民
  國104年04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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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