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388532元│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97475 元│4月28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
│ │125842元│4月2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緣債務人蘇莉萍於90年05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888,490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現金卡】期前利息0元。
【信用卡】期前利息140944元, 自民國97年02月06日起至民
國104 年04月27日止計算之。
【易貸金】期前利息135697元,自民國97年02月03日起至民
國104年04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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