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654號
TPDV,104,司促,8654,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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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HYA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
  民國104 年4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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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