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HYA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
民國104 年4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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