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陳明安荷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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