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泰、蔡正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
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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