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雲清(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雲涵(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雅絜(即張太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 承人)、張雲涵(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張雅絜(即張太平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張太平之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並向所 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該裁定於104 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