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63號
TPDV,104,司促,8563,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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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政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榛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台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貳萬伍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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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