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15號
TPDV,104,司促,8415,201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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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喬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雅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雅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 原因事實及聲明等,聲請人雖於104 年5 月26日具狀陳報, 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賴雅珠積欠之金額若干,視同逾 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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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