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喬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惠珠、賴明珠、賴雅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債務人三人各積欠若干元?各本於何種法律關係
而為請求?如請求原因各別,僅係合併一狀而為聲請,應另
補繳聲請費1000元(每件聲請費500元)。
二、附件支票發票人有「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此
部分對賴雅珠有何請求權之依據?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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