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72號
TPDV,104,司促,8372,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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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煒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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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