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白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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