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56號
TPDV,104,司促,8356,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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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芳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3158 │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芳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948 │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一) 債務人蘇芳美於民國92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204,697 元正未給付,其
   中83,158元為本金;121,455 元為利息(2005/1/31~2015/
   04/30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蘇芳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118,200 元正
   未給付,其中36,948元為消費款;77,652元為循環利息(
   2004/10/2 9~2015/04/30);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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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