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芳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3158 │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芳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948 │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一) 債務人蘇芳美於民國92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204,697 元正未給付,其
中83,158元為本金;121,455 元為利息(2005/1/31~2015/
04/30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蘇芳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30日止累計118,200 元正
未給付,其中36,948元為消費款;77,652元為循環利息(
2004/10/2 9~2015/04/30);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